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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汽车类投诉占半数

合肥在线讯(记者 黄湄)3月14日下午,合肥市2019年“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务会议中心召开,会上,合肥市消保委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调解案例,涉及汽车、房产、教育等诸多消费领域。借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遇到类似经历要多番留意,积极维权。

案例一、刚提新车喷过漆 退换赔偿该几何?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7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总价值52000元。刘先生提车回去后发现车门有维修痕迹,于是找到检测机构做了检测,检测人员检修后告知刘先生,车辆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整个面做过油漆。因此,刘先生怀疑自己购买的这辆汽车是二手车,要求4S店为其换一辆汽车,4S店表示拒绝。于是刘先生向肥西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证实涉事车辆的一侧车门确实做过漆,因为在整车出场运输过程中发生小碰擦,所以重新做了漆,但并不是二手车。双方经过充分的交流沟通,最终达成和解,4S店免费赠送刘先生2次汽车保养作为赔偿,刘先生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显然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以上可以退换车辆的情况。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4S店在销售车辆给消费者之前未充分告知该车辆车门进行过维修,已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故4S店给予适当的赔偿是应当的。       

案例二、产地不符合同约定同样是违约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刘先生在经开区某4S店预订了一辆MINI宝马汽车,在预定合同中刘先生明确表示要求产地是英国的汽车,但是提车时商家提供的却是荷兰产MINI宝马汽车。刘先生不愿提车,要求4S店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产地为英国的车辆。但4S店认为两个产地的车辆没有质量区别没必要更换,而且现在更换车辆会增加4S店的成本,双方僵持不下,刘先生遂投诉至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后详细地询问了相关情况,获悉虽然英国产和荷兰产的宝马车并无显著质量差别,但是消费者在与4S店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双方已经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购买的标的是英国产车辆。4S店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标的物变更成荷兰产的车辆。经过解释调解,4S店承诺一个星期以内将英国产的车辆交给刘先生。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对购买车辆的产地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约定合理合法有效。4S店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更改履约内容,而应当忠实全面地履行合同内容交付原产地为英国的车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中4S店理应及时地为消费者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车辆。

案例三、私用保养车辆被撞  4S店理应赔偿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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