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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明与被上诉人何翠环、罗映农、李敏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7936号

李敏毅: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石明与被上诉人何翠环、罗映农、李敏毅、广州海呐百村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7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上诉人石明与被上诉人何翠环、罗映农、李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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