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整治保健市场两月立案35件 罚没金额达91.3(2)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销售的“天昱棠牌奥利奇善胶囊”属保健食品,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但当事人却通过组织客户参加会议、讲座或赠送宣传册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所售产品具有未经批准的保健功能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形式上具有宣传内容虚假、引人误解的特征。该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最终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为提高销量虚假宣传
经营者被罚2000余元
注册在同安区的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网店用于销售食品,并在网店上销售4款食品,分别为“玉竹堂”公司生产的粗粮代餐饼干、酵素梅、酵素枣和酵素果冻,品牌均为“恋爱记忆”。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这4款食品的销售网页上,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经查证,该企业在粗粮代餐饼干网页上的宣传含有“燃脂洗油”等内容;在酵素梅网页上的宣传含有“去脂刮油”“告别腰腹赘肉、水桶腰”“提高新陈代谢”等内容;在酵素枣网页上的宣传含有“清理肠道”“排便瘦身”“一盒也会瘦减肉肉2-3斤”“买二送一减肉肉3-5斤”“买三送二减肉肉5-8斤”“买五送五减肉肉8-10斤”“食用后改善妊娠纹”等内容;在酵素果冻网页上也宣传了“买二送一月瘦10斤”“买三送二月瘦15斤”等内容。
调查中,当事人承认这些广告均未经过验证,是为了提高产品销量所做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删除违法宣传内容并自行关闭网店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广告费三倍即人民币2487.6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
保健食品公司被罚900元
厦门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主营保健食品制造和零售批发。2018年12月14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公司经营网站上对所售“菲尼克斯牌西洋参含片”的宣传含有“抗疲劳、抗衰老、抗休克、提高思维、改善记忆及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的广告内容,其中“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网页广告内容用存证云进行了证据固定。
因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立案。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发布上述保健品广告之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经查实,该公司在网站宣传使用“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等广告用语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