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判例|“江中药业”保健口服液改配方加冬虫(2)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产品“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为保健食品,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原料中含“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并不包括冬虫夏草。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而“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与冬虫夏草并不是同一物质,故涉案产品添加冬虫夏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还查明,重庆市食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于2015年7月4日曾对华润万家因销售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做出行政处罚,认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更改产品配方中的主要原料,未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的主要原料组织生产,被告未履行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内容是否与产品标示信息一致的义务,对华润万家超市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8866元,处罚款244330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主张,判令华润万家万象城店退还蒋某货款32920元(注:已食用一小盒,扣除4780元),并赔偿原告蒋某十倍货款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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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华润超市明知涉案保健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但仍进行销售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华润万家万象城店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生产企业将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擅自更改为冬虫夏草,且两者并非同一物质,应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华润万家万象城店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进行销售。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期:2019-03-12
地区: 中国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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