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万药品回扣窝案曝光:两受贿者二审为何改判缓刑?(2)
2019-02-11 06:07
作者:admin
二人的大部分上诉理由也均未获得法院认可;其中,就犯罪数额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为了提高药品的销售量,将收受的药品回扣按照一定比例送给医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视为是对犯罪所得的处置,亦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故应当以安某给予的1207428元全部认定为二人共同受贿的犯罪数额。基于同样的道理,曹某单独受贿部分的犯罪数额也应认定为119296.5元。
二审法院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司法部门对上诉人嵇某、曹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相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显示,二人均被认为适合在社区进行矫正。一审审理期间,嵇某、曹某分别各自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审审理期间,二人的亲属分别代为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嵇某、曹某两上诉人分别由其家属代为缴清全部罚金款,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另酌情考虑嵇某、曹某两上诉人实际分得贿赂款仅占犯罪数额小部分的情形,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所作社区矫正意见,可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对嵇、曹二人改判适用缓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