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2018年医疗卫生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2)
案例介绍:2017年12月,成都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120专用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一辆标识有“120”“生命之星”和“某卫生院”等字样的救护车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艾滋病的血样标本。经查实,该车辆所属的某卫生院并非成都市120网络医院,不具备使用120网络专用救护车标识的资格。成都市卫生计生委依据《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某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规范案
案例介绍:2018年8月14日,巴中市巴州区卫生计生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酒店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该酒店正在运行的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微生物及冷却水三份样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测指标中真菌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案
案例介绍:2018年1月4日,绵阳市安州区卫生计生局监督执法人员对绵阳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供水站对生活饮用水消毒使用的二氧化氯消毒粉剂现场不能出示卫生许可批件相关资料。通过进一步调查,查实该产品生产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自来水厂提供的二氧化氯消毒粉剂卫生许可批件系伪造,该产品销售时实际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绵阳市安州区卫生计生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游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例介绍:2018年7月18日,泸州市江阳区卫生计生局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游泳池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经营的游泳池现场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通过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小区游泳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经抽样检测,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之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游泳池经营者警告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例介绍:2018年4月27日,甘孜州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供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检,查实该公司供应的饮用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未按规定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供水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未保持清洁。甘孜州卫生计生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和罚款407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