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0家药店严重违规,被收证(2)
上述药品零售药店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过期失效的、超范围经营的药品一律收缴,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对于其他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单位要予以公示,并将公示内容上传委政务网。要切实做到查处及整改到位,发还证书前应严格确保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零售药店持续合规经营;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对外公开。市市场监管委将继续组织对零售药店的飞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通报|天津海滨人民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被处罚
近日,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天津津南仁泽医院等五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津南仁泽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和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3930.10元。
2.天津滨海新区鑫成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刷卡机具、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357.82元。
3.天津河西宜康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超范围执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48927.94元。
4.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732.36元。
5.天津海滨人民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54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