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迫”(2)
2019-04-16 06:35
作者:admin
“不仅是包括中超在内的国内赛事,即使在国外,出售电视转播权都占赛事组织机构、体育机构收入的大部分,属于赛事的关键性权益。”戎朝说。然而,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导致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产业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专家呼吁加强立法保护
刘岩认为,任何事业和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如此。
目前,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欠缺的现象已经引起关注。在201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就此递交了建议。
王俊峰认为,我国亟待立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等权利。他对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和《体育法》提出了建议:第一,把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团体操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列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第二,借鉴《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第三,明确规定体育赛事主办方具有市场开发权利,为制止和处理隐性营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在体育知识产权方面,除了科学立法外,还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需要相关机构面向全社会加强宣传与教育。”刘岩认为,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体育和知识产权结合起来,表明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他期待,社会各界、更多群众参与到这场特殊的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保卫战中来,提升体育工作者权益,完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
《中国科学报》 (2019-04-16 第8版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