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专家会诊费遭患方投诉!(2)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会诊出问题,问题大多出在哪儿?
程序问题。
本文所述第一例,前期的邀请会诊流程、手续都很齐全,但问题出在支付会诊费用这一环节上。而这一环节所出的问题包括两点,一是会诊费没有通过医院财务收取,而是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二是收取的会诊费标准,5000元估计是“行价”,缺乏政策依据,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正是由于缺乏政策依据,所以很多会诊费就无法提供收费票据,这也是会诊费纠纷的焦点。
本文第二例,则既不符合流程,也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在“手术进行半小时后”,主治医生发现“医院技术条件达不到”,才提出需邀请其他医院专家前来会诊并提出会诊金1.1万元,而且只接受现金。说明该例院外会诊并不是事先计划内的,实在是意外,而这种情况极易引发纠纷,况且据报道,该例患者术后恢复效果并不满意。
收费问题。
按照《暂行规定》规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那么会诊费是怎么规定的呢?说出来也许有点儿吓人,某省2011版(也是目前最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本地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00元/次,外阜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50元/次,至于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笔者并没有找到有权决定加收幅度的省级部门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要按照政策规定收取,也就是按照100元/次或150元/次,可以开发票,而多收就不可能开出来发票。
3.思考:按照正常程序和标准,医生会不会出会诊?
稍微有点儿常识的人不用脑子想都知道,如果会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肯定就不会有合法意义上的院外会诊。因此,这个所谓的《暂行规定》实际上就是给院外会诊设置了一个路障,也可以说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告诉你:别出去会诊!
所以,多少年来,一个大大方方的《暂行规定》在那儿摆着,如同一个“稻草人”一样,真正存在于医疗机构之间的会诊,谁也没把它当回事,这就是为什么明规定在那儿,而走穴依然的原因。
4.提醒:会诊有风险,各方需谨慎
由此可见,院外会诊有风险,作为相关各方,包括邀请方、出诊方、患方都有,这里提醒各方注意:①告知不可少,邀请院外会诊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同意;②诚信都要讲,第一例就是教训;③医疗有风险,据了解,第二例就是因为术后恢复不理想不满意而引发投诉的;④有事找法律,《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如果真是为了患者着想,请做一个实实在在的调研,做一个有可操作性的会诊程序,定一个符合市场价值的会诊价格,尽快制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能够约束医患双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更加明确可行的政策规定,让有会诊行为少些烦恼能够造福各方,必要时也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