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光式”医改大回头 宿迁重建公立医院文件出(2)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石材、橡胶地板、铝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门急诊和病房层高不低于3.8m,净高不低于3.0m。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考虑满足患者的特殊性需求。
第十五条 业务用房建筑和室内装修要求:
(一)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用灯具宜采用吸顶式。
2.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开裂、易燃、易腐蚀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3.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 洁的建筑配件。
5.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6.手术室、烧伤病房、产房、新生儿室、重症监护室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7.检验科实验台、储血库操作台、病理科操作台的台面, 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8.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 潮、防鼠等措施。
9.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措施。
10.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 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
(二)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囯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三)供电设施应采用双路供电,确保安全可靠。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考虑近期发展增容需要。
(四)蒸汽、生活热水供应、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应结合气候条件和经济实际情况,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经济实用、降低能耗、兼顾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蒸汽、冷热水供应、供暖,应釆用分区专线供应。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方便维护和管理。
(五)主要建筑物的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釆取防水措施。
(六)手术、产房、放射影像、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病理、功能检查、实验等用房宜设置空调通风设施。产房、放射影像、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病理、实验、污洗污物、消毒、备餐、淋浴等用房,卫生间以及无外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一般诊室、病房、办公用房宜以自然通风为主。设置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
(七)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八)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九)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十)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
(十一)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十二)污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有关规定。
(十三)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十四)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十五)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
(十六)妇产科布置应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感染。
(十七)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十八)急诊室应设在1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