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最高奖10万元(2)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六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标准、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2018年11月29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于2018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