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出面督促还钱 公立医院成“老赖”?(2)
早在2016年9月,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发文,实行全省集中结算。医疗机构支付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天,医疗机构将相应药款支付到省药品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即视为完成结算。医疗机构逾期未支付,将按医疗机构与省药品交易机构、结算银行签订的《结算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约定的处理条款大致就是直接限制医院的银行账户,不过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执行。”上述医药分销行业人士说道。
甘肃省也在2018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2018-2019年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在结算管理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和企业“明确产品信息、约定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签署廉洁购销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在先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而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甘肃省不再规定体外诊断具体回款时间,由合作双方自行协商。
徐毓才指出,取消药品加成是说一不二,刀下见菜,但加大财政投入、改革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却总是姗姗来迟。
2018年9月,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发布了《福建省药械采购供应保障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医保在采购环节就直接接入限价,在结算环节则踢掉医院,由医保部门向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通过谈判议价降低医保资金压力,从而实现及时回款到企业。
在医保局推出的“4+7”带量采购方案中,也曾提到在回款方面,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用于给生产企业付款。
在半年之内改变医院资金运作模式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在财政支付、医保结算等配套政策多方努力下,医院的回款周期或许会向着双方更能接受的方向发展。
(《财经》记者孙爱民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