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严格规范医保报销资料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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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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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群众“只进一道门、只跑一次路”,日前,黔西南州进一步规范医保报销资料,规定医保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确保医保报销服务便民化。
据了解,今后,医保经办机构凡能在网络或其他信息共享途径查阅到的资料,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证明、急诊抢救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及医院性质证明等,一律不要求参保患者提交相关证明。
外伤存在以下情况的,只需提供其中一个部门盖章的证明即可办理。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存在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交通事故需提供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其他意外伤害需提供由事发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方能进行报销;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时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此外,住院分娩报销只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需要注意的是,外伤将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等情况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通讯员 封永菊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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