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访谈实录】揭秘“保健食品” 话说“科学保健”(3)
2019-03-18 17:17
作者:admin
余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这就是我们辨识保健品欺诈的根本武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这样判定:不管是保健食品还是保健用品,只要它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就是虚假宣传。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经营者在推销保健食品、保健品过程中,只要向消费者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就是别有用心欺诈消费者。
记者:从市场选择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应该怎么区别和购买保健品?
余雪松:我们在选购保健食品的时候,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到正规店铺购买,不要轻易相信流动商贩的鼓吹诱惑。还有一点就是要认准产品标识说明,比如:保健食品标志(“蓝帽”标识——天蓝色,呈帽形)、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国食健字)、厂名厂址、主要原料、保健功能、适宜人群等。而其他具有日常生活用品性质的保健用品,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等,就没有这个特殊的“蓝帽”证明身份。消费者在选择时一定要把保健用品和医疗器械区分开来。保健用品和医疗器械的最大区别在于,一个是强身健体用,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一个是治疗疾病用,有专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者不宜混淆。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很重要的一件事:购买商品一定要保管好购物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等,万一质量有问题,购物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