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曝光2017年食品药品十大违法典型案例!(3)_中华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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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曝光2017年食品药品十大违法典型案例!(3)

2019-04-19 09:56 作者:admin

2017年3月13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加工卤豆干,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剑石牌焦糖色”,根据GB2760-2014规定,焦糖色不属于豆制品添加范围。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具体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李XX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7年6月19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利川市谋道镇XX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二楼库房中存放和使用的丹七片【标示生产企业: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2307;规格:每片重0.3g;生产批号:161207;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2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只有一张编号为2869444的手工销货清单作为收款凭证,其销货清单中商品名称手工填写为“丹七片161207”,数量为“200”,单价为“38.00”,金额为“7600.00”,同时该村卫生室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资料,疑其购销渠道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上述丹七片是吉林省通化县李XX于2017年1月以XX药业集团业务员的身份参加XX药业集团的供货会时直接向厂家订购的,厂家现场未能开具正规药品票据,李XX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后李XX又于2017年5月15日全部销售给了谋道镇XX村卫生室。当事人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2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利川市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7年2月13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利川市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买的标示消毒产品批号的谷幽兰[表情]维生素E美白保湿霜质量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非药品库房合格品区货架上陈列和销售的谷幽兰[表情]维生素E美白保湿霜和谷幽兰[表情]草本防脱控油洗发露均标示为消毒产品的批准文号,但其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一栏却标示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用途,同时查明该公司在购进及销售化妆品时未按要求建立购销台账。

该公司经营的标识消毒产品批准文号的而适用范围却标示有关功效的化妆品,明显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0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公司给予罚没款410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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