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曝光10个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涉及售卖假药、生产不合格食品(2)
2017年5月8日,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桥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部分食品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核实,2017年2月,该公司从网上购买油墨打印机、多功能塑料封口机、电热吹风机各1台,油墨2瓶,稀料8瓶,于4月份开始在经营场所内,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加加面条鲜酱油5箱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后进行销售(已召回并销毁),剩余52箱产品正准备重新打印生产日期。该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50元,货值共计4720元。
该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加加面条鲜酱油30箱、豪天美厨鸡味调味料22箱;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及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沙河市李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7年4月12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快餐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店面积约45平方米,经营人为李某。执法人员当场对李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违法行为。2017年4月27 日,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李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李某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17年4月11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时,发现“朗道复合生化质控品”、“Cys-C校准品”、“Cys-C质控品”外包装上仅注有产品名称、批号和适用试剂批号,未标注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和生产厂家等必要的标识信息,且医院未能提供产品注册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经调查核实,生产厂家在未对该产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下,将取得注册证的上述产品擅自进行分装,自制标签粘贴在分装盒上。
该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巨鹿县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7年3月29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自称张某的售药人携带步长神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妇炎胶囊(161119)100盒,随货同行单标示为邢台某医药有限公司,但张某无法提供邢台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第二次复查时,其仍无法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经调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400元。
张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康妇炎胶囊100盒;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9、平乡县某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案
2017年3月31日,平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法)”直接放置于常温状态下,该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为:2—8℃密闭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