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2)_中华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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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2)

2019-05-07 21:54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盘锦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5000元/套的价格对外销售欧米伽三相关产品,该款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为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板宣传:“欧米伽三具有独特的预防动脉硬化的功能,使心脑血管病死亡率下降,除此之外,癌症、糖尿病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上述宣传与该产品的检测报告不符,对“欧米伽三产品”的功能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

【处理结果】本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宣传板宣传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使其产品得到消费者信赖,从而进行虚假保健产品销售,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当前,市场上出现部分“保健”品,声称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糖尿病和癌症等疑难重病,给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带来了严重消费误导以致上当受骗。查处“保健”市场违法行为,对于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消费群体如何辨别商品虚假宣传行为,防范欺骗、诱导消费,避免财产损失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违法广告案例

案例五、沈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沈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销售“吉大清枫葵花盘果味粉”普通食品中,将印制的《葵花盘-小分子肽、生物碱及黄酮的生物提取研究与应用—葵花盘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与痛风的治疗》宣传手册向消费者免费发放,并向消费者讲解、介绍葵花盘果味粉具有治疗痛风作用。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广告法》相关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广告却刻意宣传该普通食品能够治疗痛风,是对产品功效的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案例六、大连市某广告公司及苏某代理、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大连某广告公司受苏某委托,通过辽宁某资讯广播发布的茸血补脑液药品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防止高血压、脑出血,让脑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同时广告中介绍了其产品能再生脑细胞,能畅通脑血管等内容。

【处理结果】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违法主体,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本案是违反药品广告禁止性内容的典型案例,对于规范药品广告内容,防止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功效宣传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七、锦州市谢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锦州市谢某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在销售的天然叶黄素鸡蛋、天然叶黄素柴鸡蛋的包装上宣传“天然鲜鸡蛋的特点为:叶黄素鸡蛋含大量天然叶黄素,富硒且胆固醇较低。经常食用可增强记忆力,保护视力,保护心脏和动脉血管、预防癌症、延缓衰老,特别针对婴幼儿和中老年人”,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商家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人民对健康的心里需求,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诱骗人们上当受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本案是我省整治行动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我省广大消费者防止上当受骗,不要轻信商家的功能性宣传等具有警示意义。

违法会销案例

案例八、朝阳北票市于某、崔某违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朝阳北票市于某租赁某宾馆二楼会议室,召集30名消费者以讲课的方式以每台18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销售净水器。另当事人崔某在明知于某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擅自将其宾馆二楼会议室租赁给于某,以讲课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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