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3)
【处理结果】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没收于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决定没收崔某租赁会议室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将于某和崔某的违法行为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典型意义】目前,利用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进行集中宣传并销售的行为是本次“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重点违法行为之一,也是整治工作的一大难点,存在取证难、追溯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查处办法》对无照从事经营行为和为无照经营提供推销、销售场所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违法会销案件的警示作用主要是震慑违法人员不能无证无照进行经营,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警示宾馆、酒店、学校等有条件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查验租赁方的合法证照、证明,从而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移送公安案例
案例九、锦州凌海市丁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抗癌药品案
【基本案情】市场监管部门在走访中发现癌症患者通过微信购买了宣称具有抗癌功效的“易瑞沙”等药品后,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核查,认定该患者购买的“易瑞沙”药品为假药。锦州凌海市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办,打掉生产销售假冒抗癌药黑窝点3个,查扣了大量假药等涉案物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是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重点之一,案件的查处对罪犯具有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患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物,从而避免身体健康受到二次伤害。
案例十、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销售蝉花虫草粉、牛髓粉、清清口服液、硒康胶囊等保健品为主,在公司的宣传网站上发布大量产品功效介绍和有关保健品的文章,其中含有大量保健品功效的断言、保证等内容。另查,该公司通过组织会员一日游的活动销售其商品,经初步核实,仅组织一期一日游活动,就给多名消费者造成了累计2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商业广告是一种利用媒体、网络等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对外商业宣传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手段,在销售其普通商品中,进行保健功能宣传,甚至声称具有药物功能,属于典型的违法广告行为。其传播范围广、危害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已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在现实生活中,不法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夸大、虚假的信息,如称“包治百病”,“延长寿命三十年”,“药物上治不了的各种病我们都能治”等宣传用语,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心理和保健知识匮乏的特点,诱骗广大消费者购买。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应当理性面对商业广告的宣传,谨慎辨别商家的营销手段,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