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3)
(四)严格安全防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政务新媒体工作要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要安装正版系统软件和杀毒软件,及时升级安装补丁,坚决堵住“开后门”的漏洞。自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或平台的,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采用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设备,加强入侵监测,同时加强日常日志审计,及时预警发现和有效应对攻击行为。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密码强度,防范密码破译风险。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系统的安全风险。强化政务新媒体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严禁违法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严禁公开涉嫌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黑客攻击等行为建立断网预案,发现恶意入侵后,第一时间中止网络访问,防止不法侵害蔓延和不良影响扩大,并及时取证,向网信、公安部门报案,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各级网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政务新媒体巡查监看,宣传、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做到对违法违规信息和敏感有害内容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预警,第一时间通报处置。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由相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举证并提出关停申请,报同级网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备案,同级网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委网信办审核后上报中央网信办处置。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群众下载使用和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政务新媒体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提交年审报告,未提交年审报告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六)严格舆情处置。省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设立河北省网络舆情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提高新媒体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实效。对发现的新媒体政务舆情,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舆情处置引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9号)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网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舆情回应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具体做到快速、及时、准确、客观。在回应突发事件政务舆情过程中,回应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对涉及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尤其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持续发布工作进展情况信息。(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