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防(3)
4.加强视力健康管理。建立校领导、班主任、校医(保健教师)、家长代表、学生视力保护委员和志愿者等学生代表为一体的视力健康管理队伍,明确和细化职责。将近视防控知识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医务室(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等)力量建设,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的药械设备及相关监测检查设备。
5.规范近视诊疗工作,做好随诊评估。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认真落实《近视防治指南》等诊疗规范,不断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根据儿童青少年视觉状况,进行科学验光及相关检查,明确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矫治。叮嘱儿童青少年近视患者应遵从医嘱进行随诊,以便及时调整采用适宜的干预和治疗措施。对于儿童青少年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患者,应充分告知疾病的危害。制定跟踪干预措施,检查和矫治情况及时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积极开展近视防治相关研究,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的作用,制定实施中西医一体化综合治疗方案,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耳穴压豆、眼部穴位贴敷等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法。
6.坚持科学保育保教。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落实《安徽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严禁“小学化”教学。保证儿童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结合地区、季节、学龄阶段特点合理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幼儿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为儿童提供营养均衡、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膳食,促进视力保护。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工作时要主动控制使用电视、投影等设备的时间。
(六)实施家校联动工程
1.引导家长共同开展近视防控。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应当了解科学用眼护眼知识,以身作则,减少长时间看电视和看手机,带动和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用眼习惯,尽可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居家视觉环境。0—6岁是孩子视觉发育的关键期,家长应当高度重视孩子早期视力保护与健康,及时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与发展。
2.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让孩子到户外阳光下度过更多时间,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近视。家长要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积极引导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或体育锻炼,使其在家时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的时间达60分钟以上。已患近视的孩子应进一步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延缓近视发展。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督促孩子认真完成寒暑假体育作业,使其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引导孩子养成终身锻炼习惯。
3.避免不良用眼行为。家长要引导孩子不在走路时、吃饭时、卧床时、晃动的车厢内、光线暗弱或阳光直射等情况下看书或使用电子产品。监督并随时纠正孩子不良读写姿势,应保持“一尺、一拳、一寸”,读写连续用眼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
4.保障睡眠和营养。保障孩子睡眠时间,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10个小时、初中生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8个小时。让孩子多吃鱼类、水果、绿色蔬菜等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营养膳食。
5.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家长要改变“重治轻防”观念,经常关注家庭室内照明状况,注重培养孩子的良好用眼卫生习惯。掌握孩子的眼睛发育和视力健康状况,随时关注孩子视力异常迹象,了解到孩子出现需要坐到教室前排才能看清黑板、看电视时凑近屏幕、抱怨头痛或眼睛疲劳、经常揉眼睛等迹象时,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的干预和近视矫治,尽量在眼科医疗机构验光,避免不正确的矫治方法导致近视程度加重。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教育厅:成立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学校科学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视力健康管理等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推动成立安徽省中小学生视力健康管理中心,实施我省中小学生视力健康状况监测,选取试点学校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干预计划,开发近视防控健康教育课程资源。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发展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加快体育与健康师资队伍建设,聚焦“教”(教会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练”(经常性课余训练和常规性体育作业)“赛”(广泛开展班级、年级和跨校体育竞赛活动)“养”(养成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深化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校园体育项目建设。推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现有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按照标准和要求强化人员和设备配备。在深入推进医教协同促进医学人才培养的工作中,重视对视力健康管理和眼科医疗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高校特别是医学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眼视光、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培养近视防治、视力健康管理专门人才和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开展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相关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学校校医等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着力解决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及相关设备配备不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