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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对隐私的期待(2)

2019-03-10 05:35 作者:admin

“隔绝”与“裸露”,都是初看似与隐私无涉、实则相当重要的题目。理解“隔绝”相对较易。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曾提到,欧美的隐私观对“家”相当重视(请参考2018年12月10日《经济观察报》40版《从家庭的维度看隐私权》一文,编注)。与外界隔绝,即是家居生活的特征之一。Bachelard的概括颇为精到:“家的最大好处,在于家既保护白日梦,又保护做梦的人。家让人得以平静地入梦。”这一点又可作彼两点此交织的衍生:一是王利明教授等学者反复论及的“生活安宁”,二是为个体维护一片思想层面的“自留地”。

现实中,与隐私相关的许多言说都以此为论据根基之一。隐私权领域至为经典的文献之一,沃伦和布兰戴斯的《隐私权》,其中即以较大篇幅阐释以下断言:“作为法律权利的隐私权”为保护“处于神圣地带的私人生活与家庭生活免受侵入所必须”。类似表述还有“法律提高家庭的地位,而医院并不具备如此地位,概因家庭是疲惫、困顿、虚弱者最后的堡垒”。无论是“庇护所”还是“堡垒”,以上譬喻,均阐明了“隔绝”这一层涵义的重要性。

“隔绝”这一思考也体现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论争及变革中,“别呼我”是其中典例。和今天国内手机用户面临的困境一致,2000年前后,美国人亦饱受无孔不入的营销电话的困扰。家不再是安宁的堡垒,周六早上安睡的惬意,大概率会因一通以“先生女士,要不要考虑……”起头的电话化为泡影。一边是千万普通人“隔绝”的权利受侵扰,生活安宁因而不保;另一边是规模以亿计算的行业,有着坚定维护这块“肥肉”的决心。

与民众疾呼的“彻底禁绝”与行业力陈的“令其自由生长”相异,制度最终取了一条折衷的路径。个体仍将接到电话,不过个体可以到对应的监管机构登记号码,号码一旦登入,厂商则不能再对这个号码营销。经历诸多往来争锋与繁复的法庭较量后,双方各自退了一步。民众生活的平静与安宁是相当重要的价值,然而行业也有难以击破的理由——一方面,“彻底禁绝”限制了用户及企业的选择;另一方面,彻底禁绝,可能引来限制言论之讼。

以上是一个“各擅胜场”的案例。然而,在另一个“强加隐私”的例子中,对部分价值的强调压过了其他的价值。在美国,19世纪以来,以下理念深刻影响了监狱的设计与运营:让犯人独处,与其他犯人隔离。这一点背后,既有实用考虑,隔绝较为危险的犯人、保护其他犯人的安全、防止犯罪技能及思想传播,等等,也存有19世纪初以来的思想——独处与深思可以让人更好地反省自己的错误、重建自己的生活,以最终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实践中,许多犯人称以上刑罚“残酷而不寻常”,并向当地法庭发起挑战。也有不少证据显示,“隔绝”在“反躬自省”方面并未取得意料之中的成效。相反,许多关押者因此患上精神障碍,如焦虑、狂躁等。尽管造成不少恶劣后果,联邦最高法院在Wilkinson诉Austin案中一致裁定此类隔离监禁并非“残酷而不寻常”。与“别呼我”中旗鼓相当的论争不同,此处的权衡,鲜明地认可政府对部分犯人强加“隔绝”这种过于“奢侈”的隐私。

有关“裸露”的争论

“裸露”为何属于隐私?在这一问题上,不同文化的思考方式彼此可能存在相当显著的差异。以下两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几乎所有现代文明,都以法律或道德,要求个体遮盖身体的特定部分,不得公开展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强加的隐私;其次,“隐私”中“私”的一面,通常意味着个人在特定问题上可以自己做主,毋须受公共观念或规条的过分干预。遮盖身体是否处于此类问题之列,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

与“裸露”相关,前面提到的“妥帖”,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彼此相通的一对概念。一般而言,“妥帖”意味着社会认可的着装或行为方式是依社会认可的惯例行动,个人在群体中将不再显得起眼。而违反此类惯例,个人将显得“标新立异”,成人或因此受排斥,青年或因此挨欺凌。当对“妥帖”的要求与“自己做主”的呼吁发生冲突时,相应的论辩,也可归入隐私的争议之列。“妥帖”与“裸露”,因“隐私”这一点而紧密联结。

作为“隐私”的“裸露”,并非个别学者的理论想象,而是部分国家法律体系面临的现实挑战。原书着重分析了美国和加拿大的案例,并简要提及了欧洲国家的相似判决。以美国为例,在Barnes诉Glen剧院及Renton诉玩乐时光剧院等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法官激烈论争为何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个体在公共场合遮掩躯体。最终一些法官认为,公共道德对“得体”的要求本身足以构成论据,另一些法官认为,仅有“对他人造成危害”才构成充分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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