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对隐私的期待(3)
直至今天,美国司法系统对这一问题仍无定解。政府是否有权颁布仅以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如果有,政府是否有权执行这些法律?在可见的将来,这些争议仍将持续。这也支持以下判断:在美国,隐私的“裸露”维度和公共道德,是可以大致等量齐观的价值。相比之下,加拿大的立场则更加明确:在Tremblay案及Mara等案件中,法庭裁定“危害他人”是限制裸露的先决条件。即使在法律相近的国家间,价值的权衡也相当微妙。
如果说以上案件对我们而言稍显陌生,以下案件,或许能揭示东西文化间针对“隐私”的观念差异。无论中美,都有不少学校尝试管理学生的发型。比如,要求“男生发长不得过耳”“女生头发不得过腰”,等等。在我们看来,以上限制即使粗暴,总不至于触犯法律。然而,1970-80年代间,于美国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等巡回区,各地家长纷纷控告类似规定违反根本大法赋予的“正当程序”权利、侵害了个体的隐私权。
和“裸露”“妥帖”中蕴含的逻辑相通,身体发肤可否毁伤、应否毁伤,也是一个可以争议是否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一边是遏制攀比风气、提升学习成绩等可能的价值,另一边则是隐私。以上多片区域,内部的巡回法院各自对这一对权衡作出了相异的判断:一方面,支持家长诉求者有之,驳回者有之;另一方面,以第三巡回区为例,法院先在Skull一案中支持了家长的诉求,又在近十年后的Zeller案中推翻了先前判决,给予学校规管的权力。
这里提到的各类案件或许都很难在国内引发争议。不过,以上论争过程仍可带来启示。当隐私与道德或其他潜移默化的行为规范间发生冲突时,社会是否可以、或是否应该偏向其中一方?诸如以人脸识别或情绪识别技术观察孩童,要求配偶、雇员或合伙人交出各类隐私信息,以上可能或已经引发讨论的问题,背后蕴藏的价值取舍或许与Allen的讨论相似,尽管最终平衡点的位置未必相同。
有关“父爱主义”的争论
如果决策者自信监管可以比个体的选择做得更好,比个体的自主选择更能促进个体或社会的福祉,决策者可以此为依据限制个体的选择。如此“父爱主义”的政策,最常见的应用对象便是儿童,无论是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通常称为COPPA)》还是近期引起持久热议的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通常称为GDPR)》,其中都要求企业在收集儿童数据前征得家长同意。此外,家长不可放弃这一“权利”。这同时限制了儿童与家长的选择。
Allen细述了COPPA遭遇的批评与“执行难”问题。批评者称如此法律没有尊重13岁以下青少年的自由,也部分剥夺了他们求知与发表言论的权利,许多内容丰富的网站,或许将因合规成本而停止向孩童提供服务。同时,这一规制可能导致针对互联网产业遭遇数以亿计的损失。与之相关,2000年前后,法律通过之初,大部分网站或无视、或设法绕过COPPA的执行。法律得到充分的执行,已是几年之后的事情了。
尽管如此,支持“限制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声浪盖过了上述批评。支持者持有相当多的论据,许多都得到了统计研究与实际案例的支持。首先,网络本身就挤占了孩童从事其他可能更加有益的活动的时间;其次,孩童可能因网络看到许多不良内容;再次,与前一点相关,孩童中从事违法行为的比例可能因此上升;最后,相比成人,商家有更多办法引诱孩童披露个人信息,甚至是非常敏感的信息——这时常也伴随着成人信息的泄漏。
这是结束吗?不是。即使势弱,COPPA的反对者仍在寻求降低13岁这一限制年龄。这一点放松了法律要求,却不会显著减损以上价值。支持者则寻求提高上述年龄,并以“青少年犯罪率高企”等理由要求令相应限制覆盖至青少年。法令限制的具体年龄越大,侵害支持者主张的权益的范围也越大,“父爱主义”的政策扩张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更加高企。两类价值权衡的边界在何处?至少在细部,答案仍在游移。
此外,以上争辩及困境并不止于儿童,当政策制定者出于社会总体益处的目的规制隐私保护时,以上理论及历史,自然会带来启发。比如,当相关规定要求企业频繁弹出数据收集的相关窗口,部分用户可能深感痛苦——他们或许宁愿放弃自己做主的权利,换取使用软件的片刻安闲。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当执行以上法律遭遇阻力时,后续的走向将会如何?在如此情况下,对此类问题,过去的“父爱主义”规制史将是宝贵的智识参考。
结论与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