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发布RD投入统计规范提高科技统计工作效率(4)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门类企事业法人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R&D活动情况调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R&D投入统计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方法制度,制订《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调查方案,综合汇总并发布全社会R&D投入统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调查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门制度,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日期内按《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有关数据。
第七章 R&D投入统计的工作流程与数据质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 R&D投入统计的工作流程包括统计设计、业务培训、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发布等环节。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统计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
第四十条 在统计设计环节,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R&D投入统计工作的顶层设计,包括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组织分工、数据采集方法、数据审核规则和报送方式、统计汇总或整理方案、相关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等。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范以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调查方案,对本部门统计工作内容和实务做进一步设计。
第四十一条 在业务培训环节,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统计工作内容和实务要求,组织对系统相关业务人员开展逐级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在数据采集环节,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相关任务部署,负责本系统职责分工内R&D投入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数据审核、汇总环节,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级R&D活动统计资料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综合汇总本级辖区内R&D投入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负责汇总全社会R&D投入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须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定的数据审核规则。各级有关部门不得修改调查单位填报的原始数据。
第四十四条 在数据质量评估环节,国家统计局负责制订全社会R&D投入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数据发布环节,各有关部门按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分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评估认定后的数据进行发布。
第八章 数据管理及发布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七条 对R&D投入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十八条 全社会R&D投入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发布,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各地方部门统计数据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九条 R&D投入统计调查取得的汇总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有关部门按本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数据解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19年起执行,原《科技投入统计规程(试行)》即废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与R&D活动有关的概念及关系
2.R&D投入统计相关分类目录
附件1
与R&D活动有关的概念及关系
一、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概念
科学技术活动简称科技活动,是指所有与各科学技术领域(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技术、人文与社会科学)中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系统的活动。
二、科技活动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