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2)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三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其中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区为单位统筹包干,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由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权属依据。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