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4)_中华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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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4)

2019-03-08 22:34 作者:admin

  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36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提供交易后的产权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区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

  购房补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二十六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具体安置管理办法由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助

  第二十七条拆迁企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经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房屋用途已改为经营门面、家庭作坊、办公、教学等用房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给予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利用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房屋仍在租约期内的,给予住宅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9。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重建误工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0。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二条对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

  征地单位应与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1年内,做好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五条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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