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5)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支出。上述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在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确认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组织实施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4.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5.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6.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7.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9.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0.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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