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3)
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农村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以及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四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购房补贴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建房补助费。
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
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采取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不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拆迁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安置;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每人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住房安置面积。 (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迁入户,其多子女不享受分户安置。曾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
具体安置资格的确认,由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不含常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不采取重建安置方式。 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6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