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2)_中华保健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健康饮食 > 正文

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2)

2019-03-12 23:43 作者:admin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丹市监药处字〔2019〕第 0108 号

  案由:山东一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山东一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

  邮编:274000

  地址(住址):山东省成武县成武镇伯乐大街363号

  身份证号:3729011980XXXXXX 联系电话:1555017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景华 性别:女 年龄:39岁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开始经营山东一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2019年1月12号上午10时10分我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对山东一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竹叶青茶业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月18日前改正。2019年1月20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然后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承认,无异议,并在《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山东一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的资格;

  3、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双井街万家新城西门北100米路东经营山东一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单位于2019年1月12日对其依法下达(牡丹)市监食责改(2019)第13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局认为,本案搜集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能真实的还原以下事实:

  1、当事人在确切的时间、地点,使用供应商无任何手续的茶叶;

  2、当事人经营供应商无任何手续的茶叶有潜在的危害;

  3、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表示立即纠正。

  本局于2019年1月2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牡丹市监食罚告(2019)第13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牡丹市监食听告(2019)第13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例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当日进行了陈诉申辩并主动放弃听证,表示对拟惩罚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茶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属于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并表示今后不再犯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的行为,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至牡丹区政府服务中心财税收费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