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4)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邓志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3. 当事人邓志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菏泽市力强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本案搜集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能真实的还原以下事实:
1.当事人存在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客观事实;
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在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潜在的危害;
本局于2018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牡丹市监食罚告字〔2018〕150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牡丹市监食听告字〔2018〕15035号《听证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拟处罚无异议。
当事人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菏泽市
牡丹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至牡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
心财政收费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丹市监食处字〔2019〕0115 号
当事人:菏泽市牡丹区川粤春天茶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371702MA3ETTQG9J,经营者: 黄绍华,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川粤春天茶餐厅,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银座和谐广场439号商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是2018年02月05日颁发的,许可证编号:JY23717020063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