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7)_中华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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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7)

2019-03-12 23:43 作者:admin

  3、牡丹区黄堽镇马厂卫生室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王雨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处罚依据:

  菏泽牡丹区黄堽镇马厂卫生室2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规定。

  当事人自2015年8月开始执业至2019年2月案发,一直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至牡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牡丹市监药处字〔 2019 〕012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法定代表负责人高金平;地址:黄堽镇大高庄村;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登记号;PDY01498-037170212D6001;有效期: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违法事实:2019年2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祝建华、杨洪强依法对位于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不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祝建华,杨洪强对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并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自2015年8月1日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业至案发一直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1日对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承认,无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改正复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负责人高金平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

  3、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高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卫生室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规定。

  当事人自2015年8月开始执业至2019年2月案发,一直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至牡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收

  费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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