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5)_中华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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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5)

2019-03-12 23:43 作者:admin

  2018年9月6日,我局进行的菏泽市牡丹区食品安全抽检中,菏泽市牡丹区川粤春天茶餐厅采购的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菏泽市牡丹区川粤春天茶餐厅208年8月份在菏泽市开发区马庄购买的粉条,购买了20斤,每斤12元,一共240元.在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进行的菏泽市牡丹区食品安全抽检中,其采购的的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技术要求≤检验方法GB 5009.268-2016第二法 检测结果(635)单位(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其采购的粉条主要用于给员工中午工作餐已使用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分别为: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粉条的相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采购粉条的违法事实及期间获利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情况。

  4:由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抽检的粉条的检验报告原件两份。

  本局于2018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牡丹市监罚告字〔2018〕15031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牡丹市监听告字〔2018〕15031号《听证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你单位负责人于2018年 12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表示对拟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菏泽市牡丹区川粤春天茶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交代,积极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至牡丹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牡丹市监药处〔2019〕012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牡丹区黄堽镇前高庄卫生室,法定代表负责人高贤亭;地址:黄堽镇前高庄行政村;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登记号;PDY01496-437170212D6001;有效期;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违法事实:2019年2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祝建华、杨洪强依法对位于牡丹区黄堽镇前高庄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牡丹区黄堽镇前高庄卫生室不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牡丹区黄堽镇前高庄卫生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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